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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

发布时间:2021-11-17 17 阅读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工信绿发字〔2021〕4号)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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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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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


济工信绿发字〔2021〕4号


关于印发《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9日


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促进济南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生态)设计产品,是指符合绿色生态设计理念和评价要求的产品,在选用原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考虑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力求最大限度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不定期更新)中的产品。

 (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可的具有团体及以上绿色(生态)设计产品标准的产品。

 第四条 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区县(含功能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四)所申报的产品为有具体规格型号的单品,种类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或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可的具有团体及以上绿色(生态)设计产品标准的产品对应的标准要求。

(五)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以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六)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未使用明令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

 (七)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总量满足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八)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良好。

 (九)其他指标参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 32161-2015)中的基本要求,并符合申请产品评价标准的评价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自评价。

 第八条 自评价达到绿色(生态)设计产品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第九条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认定为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产品授予“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称号,并可以在该产品(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统一标识(附件)”。

 第十二条 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

第十三条 列入济南优势工业产品目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年度自我声明制度。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应将绿色(生态)设计产品有关评价指标的实际值在济南市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自行公告声明。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企业应编制复审材料提交所在地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企业连同复审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济南绿色(生态)设计产品称号并公告:

(一)连续两年未进行企业年度自我声明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三)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四)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
区县部门及联系方式
章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气污染防治科 83270205
实施期限
自2021年3月9日起
申报时间
以区工信局通知为准
级别
济南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