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300 万元,不足 5000 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 3%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 5 项(含)以上的按 2.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 2%,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 0.5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