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 3 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 3 年和最长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 50%,给予最长 2 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