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奖补

济南市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8 12 阅读

1.对在我市新设或迁入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最低 2 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最低 3 亿元)的 1% 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00 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规模 100 亿元以上的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前述募集资金补助政策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 1%给予补助,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前述政策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 1%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最高 2000 万元。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 30%,第二期拨付 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 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 30%;

2.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 2 年以上,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 5%(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 50 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 300 万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 2 年以上,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 2%(要求同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策规定;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 3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