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及其驻地(即属地区县、功能区)全资子公司作为主投资方在本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招商产业园区等项目除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主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本条政策与办公用房政策不得同时期享受。
总部企业及其驻地(即属地区县、功能区)全资子公司作为主投资方在本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招商产业园区等项目除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主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本条政策与办公用房政策不得同时期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