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纳入我市统计,自成立以来首次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0 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 亿元,再奖励 10 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 10 亿元,多奖励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