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26 款
适用对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申请条件
相关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申办流程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申请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有关的书面合同;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实施期限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申报时间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
级别
国家级
政策类别
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