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我市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 300 万元;完成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可获得补助 300 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可获得补助 400 万元。
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我市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 300 万元;完成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可获得补助 300 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可获得补助 4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