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50%进行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成本的 50%进行补助。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一种,且只享受一次。补助最多分 5 年连续进行拨付,享受补助期间,企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共同使用可视为自用。
享受政策补助期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二)的企业,若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达不到其认定当年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则停止享受补助,不再进行拨付;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三)的企业,以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