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15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 30 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 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 3 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
第二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6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4 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4 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等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 4 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1000 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 4 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2 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 10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六)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组织开展的公益性诊断咨询活动 4 次以上。
(七)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或法律宣讲活动 4 次以上。
第三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二、认定程序
第四条 各区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自行下载),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
第六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 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六)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经信委对审核合格的示范平台认定为“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在市经信委网站公布。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三、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