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奖补

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5 226 阅读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口岸物流字〔2020〕26 号\n

适用对象

济南市各物流园区、物流企业

申请条件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n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扶持: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物流企业不予享受扶持政策。\n
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 A、AA、AAA 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 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 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 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其中,对2020-2022年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奖励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10万元提升到30万元,分三年连续给予补助,每年给予10万元。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十三条 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与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 组的标准给与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十八条 对生产性制造业主副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十九条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与最高6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补助。第二十条 以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物流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万元、5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 6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新引进达到50家、100家、300家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发展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区县部门及联系方式
章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物流招商科
实施期限
2020年10月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
申报时间
以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网站(http://kawlb.jinan.gov.cn/)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级别
济南市级
政策类别
创新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