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适用对象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申请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申办流程
无
申请材料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办公电话 66603770
实施期限
2011 年 12 月起实施
申报时间
根据项目招标情况 通知发布渠道: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级别
济南市级
政策类别
创新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