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
适用对象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 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1.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首次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申办流程
1.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 按照条件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签章后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6.资料保存。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
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 3,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 4); 3.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4.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5.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 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
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 办公电话 66605260
实施期限
2018 年 12 月起实施
申报时间
随时申报
级别
山东省级
政策类别
创新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