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奖补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发布时间:2021-04-08 72 阅读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

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 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条件

1.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首次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 法定代表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申办流程

1.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 按照条件对创业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创业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签章后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本人。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创业补贴信息,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6.资料保存。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n\n

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 1,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最近连续 12 个月《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附件 2); 4.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岗或在职创业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 2.4 万元。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 办公电话 66605261
实施期限
2018 年 12 月起实施
申报时间
随时申报
级别
山东省级
政策类别
创新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