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 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 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适用对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 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申请材料
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实施期限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申报时间
月(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年度结束后 5 个月内。
级别
国家级
政策类别
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