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并随之更新。
申办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申请材料
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实施期限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申报时间
年度结束后 5 个月内
级别
国家级
政策类别
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