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申请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申办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申请材料
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实施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申报时间
月(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年度结束后 5 个月内。
级别
国家级
政策类别
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