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成功引进 A、B、C、D 类人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 50%比例承担,市级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公布为“济南市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
3.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工程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1.对成功引进 A、B、C、D 类人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 50%比例承担,市级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公布为“济南市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
3.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工程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