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营时间 1 年以上、总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的电商供应链企业,整合各类产品数量超过 3000 个,且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营销产品 1000 款以上,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带动本地企业销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带动本地企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带动本地企业销量每新增 100 万元给予 3 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含首次)。
对满足上述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予以叠加支持:
1.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内知名平台相关业务授权(授牌)或认证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自建独立的线上交易平台,打通线上线下供应链整合渠道的,按照申报期内建设线上平台实际投入 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