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自有品牌型电商企业。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销售 1000 万元以上,按照每 5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全品类销售型电商企业。总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设有公共直播间(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6 个以上,且直播间空间分布不超过 2 处(含 2 处)办公楼宇。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销售 3000 万元以上,按照每 1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媒体电商服务型企业。总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设有公共直播间(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6 个以上,且直播间空间分布不超过 2 处(含 2 处)办公楼宇。申报期内以新媒体电商方式服务收入(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按照每 100 万元给予 5 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