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总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且自营面积占比 60%以上的电商直播基地,合作各方权责清晰、制度健全,需设有培训室(不少于 100 平方米)、直播间(10 间以上且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等配套区域,活跃主播(或账号)10 人(个)以上(知名平台粉丝个数不少于 5 万)。申报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资金:1.直播带货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2.赋能本地企业 50 家以上;3.服务本地企业上架产品不低于 200 款。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实现销售每新增 1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的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含首次)。
第二类:对总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且自营面积占比 60%以上的市级电商直播基地,需设有培训室(不少于 200 平方米)、直播间(20 间以上且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众创孵化区(不少于 200 平方米)等配套区域,实际入驻有纳税的新媒体电商相关企业 10 家以上且提供房租减免或公共区域使用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报期内营收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的奖励资金。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每新增营收 300 万元或直播带货销售额每新增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70 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含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