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统一运营。特色产业楼宇运营主体(通过购置、承租、合作等形式,承担楼宇出租售卖、招商管理、物业服务等职责的企业,下同)自持运营比例达到 50%、70%、90%的,每年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 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2.鼓励集聚发展。特色产业楼宇内主导产业法人企业的楼宇使用面积占比达到 60%、80%的,每年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3.促进楼宇招商。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每新入驻 1 家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达到 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要经济贡献以入驻当年度或次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计算;
4.降低入驻成本。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在其入驻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承诺自用 3 年(含)以上的,按每 100 平方米 5 万元给予补助,补助最多分 3 年拨付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在其入驻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内租赁办公用房 3 年(含)以上,且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的,按每 100 平方米 1 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以租赁合同生效年份为准)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
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