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认定的 2022-2023 年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引进总部企业(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含 金融、类金融、房地产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注册 资金等不同情况,给予 100 万元—-1000 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二、 新设总部企业(机构)同时达到以下三项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1.跨地区经营,已投资设立或被授权管理的省内外独立法人 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 3 家(至少有 1 家企业注册地在山东省以外地区);
2.总部企业(机构)对所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纳统;
3.符合省政府确定的《支持企业分支机构在鲁转型发展的财政政策》,在山东省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5000 万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