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