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适用对象
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请材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 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实施期限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申报时间
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级别
国家级
政策类别
税费政策